张掖地质公园隶属中国政府,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》及其他相关法律的保护。地质公园边界明确,保护对象具体。张掖地质公园的管理部门承担开发和管理地质公园的法律责任,包括地质遗迹保护、科普宣传和推动地质旅游等。地质公园占地为国有土地,这样的法律构架确保了张掖地质公园的持续发展。
法律法规 | 颁布时间 | 颁布单位 |
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| 1982.12.04 |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|
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| 1982.11.19 |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|
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| 1991.6.29 |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|
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| 1988.01.21 |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|
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| 1988.11.08 |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|
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| 1989.12.26 |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|
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| 1998.08.29 |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|
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| 1984.04.13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|
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
| 1985.06.07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|
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| 1995.05.04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|
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| 2010.06.12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|
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| 2000.12.02 |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|
甘肃省旅游条例 | 2012.01.01 |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|